近日,我市优化调整3项住房公积金政策,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的作用,3月16日起,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取消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含)以上并正常缴费的要求,凡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在保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优化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将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上浮政策的适用范围,由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扩大至购买首套或者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即:缴存人家庭在保山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生育二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生育三孩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
实施核减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政策,在2027年3月31日前,缴存人家庭原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并完成产权交易的,可核减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通讯员 赵羚
一审:刘自明
二审:杨冬燕 杨娜
三审:王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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