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优惠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21日 17: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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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山市人民政府、保山军分区印发《保山市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优惠目录清单》,详情如下:

保山市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优惠目录清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兵权益保障工作,体现对民兵和编兵单位的优先优待,激励广大民兵忠实履行国防义务,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兵建设的良好氛围,依据《云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办法(试行)》,结合保山市实际,制定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优惠目录清单。

第二条 本目录清单的权益保障和优待对象包括:

(一)云南省在编基干民兵。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认定,遂行应战应急任务的普通民兵。

(三)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

第三条 民兵权益保障目录清单:

(一)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继续享受原工作单位的工资、资金和原有福利待遇,其工作单位不得因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解除其人事或者劳动关系。

(二)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军事机关按照规定为民兵发放参训、参勤、伙食、交通等补助,为民兵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出现伤亡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

(四)2026年起,军事机关向研究任命担任民兵排长以上(含)的民兵干部发放履职补助,具体标准由军事机关研究确定。

(五)2026年起,军事机关向基干民兵发放云南省《民兵证》。云南省《民兵证》由云南省军区统一规范样式。

(六)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军事机关按规定为其配发制式作训服。

(七)军事机关每年对参加军事训练和新入队的基干民兵,以及遂行任务10日以上的民兵,组织1次免费健康体检。

(八)对在军事训练、遂行任务中表现突出的民兵组织和个人,军事机关会同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国家、军队、云南省和我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等。

(九)军事机关会同地方宣传部门,每年制定民兵工作宣传方案,广泛宣传民兵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扬新时代民兵建设成就,挖掘宣讲民兵先进典型事迹。

(十)军事机关会同同级地方政府,结合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市内贡献突出、生活困难的民兵。

(十一)军事机关会同同级地方政府邀请优秀民兵代表参加军地有关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

第四条 鼓励和倡导市内公立医疗、教育机构,旅游景区、景点,法律服务援助机构,公路铁路客运站,民航机场,通信运营,石油石化,邮政电讯,金融信贷等单位、机构、场所,积极为基干民兵提供优先、优待、优惠服务。

(一)民兵优先服务目录清单:

1.选拔村(社区)“两委”成员、推荐“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基干民兵干部、骨干。

2.获得县(团)级以上军地单位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的在编基干民兵个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且满足辅助定兵系统定兵相关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入伍。

3.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在云瑞机场、驼峰机场、保山火车站、保山客运站、腾冲客运站、龙陵客运站、施甸客运站和昌宁客运站,基干民兵持云南省《民兵证》可享受优先购票、安检、乘机(车)等服务。

4.凭军事机关开具的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者突发疾病的证明,基干民兵持云南省《民兵证》在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主要民营医疗机构,可享受优先挂号、化验、检查、取药、住院等服务。

5.全市主要基础电信运营商(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的主要营业网点为基干民兵提供优先服务。

6.全市主要银行营业网点为基干民兵提供便捷通道。

7.在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下,全市主要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基干民兵提供信贷优先服务。

8.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办法(试行)》为基干民兵提供优先法律服务。

9.在现行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规定下,积极为基干民兵提供就业创业平台,基干民兵可在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享受就业创业优先指导与服务。

10.全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基干民兵提供优先服务。

其他条件的单位、机构和场所可结合实际设置民兵服务窗口或者标识。

(二)民兵优待优惠目录清单

1.隆阳区优待优惠目录清单(见附件1)

2.施甸县优待优惠目录清单(见附件2)

3.腾冲市优待优惠目录清单(见附件3)

4.龙陵县优待优惠目录清单(见附件4)

5.昌宁县优待优惠目录清单(见附件5)

第五条 编兵单位持军事机关出具的优待证明,在市内享受以下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一)因开展民兵工作和所属员工参加民兵活动,对编兵单位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编兵单位可向军事机关提出申请,由军事机关商同级地方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审核认定后,据实予以补偿。

(二)支持生产经营可用于民兵遂行任务的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或者相关产品,且符合政府应急管理装备器材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企业或者单位,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工作成绩突出的编兵单位,由县级以上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认定予以通报表扬或者授牌颁证;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享受信贷优先和优惠服务。

第六条 地方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为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提供支持,解决有关困难和需求。

(一)保障民兵基本权益所需经费,属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优待服务,由其承担相关费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保障及优待事宜由军事机关与同级地方政府及有关责任部门商定。

第七条 云南省《民兵证》和军事机关出具的优待证明是享受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的有效凭证,其管理使用办法按照《云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军事机关每年结合民兵整组对《民兵证》进行审验,向新入队民兵发放《民兵证》,同时宣讲、解读民兵权益及优待优惠相关政策。

第九条 各级政府负责领导管理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工作,军事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等应当积极为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应当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形势发展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目录清单。为民兵提供优待优惠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在优待优惠事项或优待优惠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公开调整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本目录清单由保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目录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隆阳区优待优惠目录清单.docx

附件2-施甸县优待优惠目录清单.docx

附件3-腾冲市优待优惠目录清单.docx

附件4-龙陵县优待优惠目录清单.docx

附件5-昌宁县优待优惠目录清单.docx

一审:刘自明

二审:杨冬燕 杨娜

三审:王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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