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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保山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09-06 11:01:26    本网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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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我市决定从2016年7月起,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4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0元;补助水平人均提高12%(月人均提高17元)由每人每月143元增加到每人每月160元。为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切实保障好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突出分类施保、保障重点,进一步加强精准施保工作,其中:A类(重点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不低于每人每月220元,B类(基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不低于每人每月160元,C类(一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不低于每人每月110元。

  特困人员供养,我市从2016年7月起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供养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为: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10元。对特困人员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其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照每人每月70元和40元的标准执行。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2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70元;补助水平人均提高8%(月人均提高25元)由每人每月317元增加到每人每月342元。(孙明江)


责任编辑:钱秀英 编辑:段绍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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