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8日,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云保中队组织警力在保大线52公里300米处开展路检路查,当日19时20分许,一辆车牌号码为云MJKXXX的二轮摩托车驶入执勤点,民警遂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驾驶员杨某某不断催促执勤民警,自称家里有事急着载着儿子杨某要赶路。此时,细心的民警发现,该车所运载的两个编织袋内装物品存在可疑,而且除了随车载着他的儿子外还载着一只“撵山狗”。随即,执勤民警对杨某某随车运载于编织袋内的物品进行检查。经检查,民警从车载编织袋里查获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青麂子尸体一头。经民警询问,摩托车驾驶员杨某某自称是带着儿子杨某(男,17岁)在昌宁县鸡飞乡干塘村某山上捕获的,准备拉回昌宁县温泉乡贩卖。由于该动物尸体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青麂子,现场执勤民警随即将杨某某和他的儿子杨某控制,并及时联系了天堂林区派出所。
经森林公安民警辨认,该编织袋内的动物尸体——青麂子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赤麂。据杨某某供述,他与其子是采用“撵山狗”追撵、捕猎夹子夹捕方式捕杀赤麂的。(段晓东 杨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