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信息

保山新闻网 >> 正文区

男子矢口否认盗窃 铁证面前认罪服判



保山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5-01-29 10:47:40    本网     字体:
免费订阅“保山新闻快讯”,发短信A到1252004029907743。关注保山新闻网微信:baoshanxinwen,保山新闻早知道
  本网讯 近日,腾冲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虽对犯罪事实矢口否认,但在一个个铁的证据面前,不得不低头认罪服判。

  被告人张某与三某、科某合谋到腾冲县城盗窃摩托车。2014年5月2日19时至20时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腾冲县人民医院门口人行道上的一辆黑色轻骑铃木牌二轮摩托车和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腾越镇秀峰社区砚塘小区15号门口的一辆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将摩托车骑至腾冲县城外交给三某、科某后,被告人张某又返回腾冲县城盗得一辆摩托车(未找到被害人),并骑至城外与三某、科某汇合。三人准备将盗窃的摩托车驶往缅甸国销赃,在途经腾冲县滇滩镇“火炭洞”时,三某、科某被执勤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车逃走。经腾冲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丁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60元,被害人杨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30元。

  2014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腾冲县腾越镇秀峰社区泰安小区顺源网吧隔壁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腾冲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60元。

  腾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张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与三某、科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上所述,腾冲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认罪服判。

  法官后语: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非常充分,既有物证照片和三某、科某的当庭指认、证言,还有被告人张某在庭审前亲笔书写的材料和被告人张某与刘某祥盗窃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各证据之间能形成一个互相补充、互相印证的完整证据链。面对这一个个铁证,被告人张某不得不低头认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一个报有侥幸心里的人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无论何时,我们都应牢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段金辉 杨再艳)


责任编辑:钱秀英 编辑:姜永华           

我要说说 】 【 打印 】 【 推荐 】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