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创建文明、有序、卫生、整洁、安全的市场环境,有效发挥市场聚集服务作用,坚决打击欺行霸市、无序经营行为,树立隆阳区中心城市良好形象,现将加强农贸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所有农贸市场负责人必须加强市场内经营户管理,对市场进行合理的规划布局,加强市场内脏乱差现象的整治力度,加强市场外车辆停放的管理,并按照云南省禁塑要求,做好禁止使用塑料袋购物的管理工作,确保市场清洁卫生、经营有序。
(二)严禁沿街门店店外经营。所有经营者必须按照划定的摊位或门店整齐摆放产品,不得出店、占道、流动经营,不得在摊位、门店以外摆放、展示、加工商品。
(三)对在主干道边上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必须在4月1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物、雨蓬、广告牌及灶具,对不自行拆除,抗拒执法的经营户,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严禁占道经营。除和平路蔬菜市场、岔路菜市场、泰龙菜市场三个自发形成的菜市场实行划线经营外,其他农贸市场必须做到入市经营,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开展经营活动。
(五)固定摊位、门店经营者,必须按照“门前三包”规定自备垃圾容器,保持整洁卫生,不得乱泼乱倒、乱堆乱放、乱牵乱挂或焚烧物品。
(六)入市经营户必须服从管理,爱护公物,自觉维护经营秩序,不得欺行霸市、抢摊争位、短斤少两、强买强卖。
(七)从即日起在人民路占道经营的经营户全部搬迁到梨园商场经营;各种流动商贩,特别是水果商贩和南苑市场北侧(幼儿园前)占道经营的商户必须全部搬迁到兴发夜市场经营。
(八)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的经营户,必须在3个月内恢复农贸市场用途,并经区建设局、区工商局验收合格。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由区建设局、区工商局、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环保局、区文体局、区运政管理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二○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