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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山中心城市农贸市场管理的通告



保山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06-03 11:35:16    本网     字体:
各农贸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创建文明、有序、卫生、整洁、安全的市场环境,有效发挥市场聚集服务作用,坚决打击欺行霸市、无序经营行为,树立隆阳区中心城市良好形象,现将加强农贸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所有农贸市场负责人必须加强市场内经营户管理,对市场进行合理的规划布局,加强市场内脏乱差现象的整治力度,加强市场外车辆停放的管理,并按照云南省禁塑要求,做好禁止使用塑料袋购物的管理工作,确保市场清洁卫生、经营有序。

  (二)严禁沿街门店店外经营。所有经营者必须按照划定的摊位或门店整齐摆放产品,不得出店、占道、流动经营,不得在摊位、门店以外摆放、展示、加工商品。

  (三)对在主干道边上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必须在4月1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物、雨蓬、广告牌及灶具,对不自行拆除,抗拒执法的经营户,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严禁占道经营。除和平路蔬菜市场、岔路菜市场、泰龙菜市场三个自发形成的菜市场实行划线经营外,其他农贸市场必须做到入市经营,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开展经营活动。

  (五)固定摊位、门店经营者,必须按照“门前三包”规定自备垃圾容器,保持整洁卫生,不得乱泼乱倒、乱堆乱放、乱牵乱挂或焚烧物品。

  (六)入市经营户必须服从管理,爱护公物,自觉维护经营秩序,不得欺行霸市、抢摊争位、短斤少两、强买强卖。

  (七)从即日起在人民路占道经营的经营户全部搬迁到梨园商场经营;各种流动商贩,特别是水果商贩和南苑市场北侧(幼儿园前)占道经营的商户必须全部搬迁到兴发夜市场经营。

  (八)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的经营户,必须在3个月内恢复农贸市场用途,并经区建设局、区工商局验收合格。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由区建设局、区工商局、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环保局、区文体局、区运政管理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二○一○年五月


编辑:姜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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