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噪声严控区划定范围:东至永昌路、南至南三环路、西至太保路、北至北三环路的区域范围为噪声严控区。
二、一切从事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演出(表演)组织(包括红白事礼仪乐队、龙狮队、老年人乐队和其他乐队)和个人,不得在噪声严控区范围内沿街为他人提供演出(表演)服务。
三、在噪声严控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其它高噪声设施沿街叫卖,招揽顾客。
四、噪声严控区范围内的各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音乐茶室等文化娱乐场所必须采取隔音降噪措施,边界噪声晚上22:00以前不得超过60分贝,晚上22:00以后不得超过50分贝,凌晨2:00以后必须停止营业。
五、噪声严控区的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天日内到隆阳区环保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严禁在中午12:00—14:30及晚上22:00以后进行施工作业,因工程建设需连续作业的必须事先报隆阳区环保局批准同意,并向周围居民进行公告。
六、严禁机动车辆在噪声严控区内连续或长时间鸣笛,减少交通噪声污染。
七、在噪声严控区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建文化娱乐、金属加工、木器(材)加工、机动车修理等易产生噪声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噪声严控区范围内已建成的上述企业,产生噪声污染的要限期整改。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工商局、区文体局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九、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12369。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