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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保山中心城区 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2021-03-19 14:41

    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在保山中心城区

    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道路通行秩序,营造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即日起在保山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达到“提高群众文明交通意识,夯实交通基础设施,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提升群众幸福感安全感”的目标。

    二、整治范围

    保山中心城区及城郊结合部全部道路。

    三、整治重点

    (一)交通违法行为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或在路内停车泊位逆向停放,或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盲道停放车辆的。二轮摩托车、共享单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区域内停放或停放不规范的。

    2.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3.无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4.驾乘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逆向行驶、违法载人、违法掉头、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违法变更车道的、不系安全带的。

    5.驾乘二轮摩托车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竞速飙车的。

    6.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渣土车、工程运输车或其他大中型货车违反禁(限)行规定通行,非法改装改型,故意遮挡和污损号牌、超限超载,或载物行驶时遗撒、飘散载运物的。

    7.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逆向行驶、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上行驶;随意穿插机动车道;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8.行人不走人行道、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翻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占用道路堆放生产生活资料、建筑材料、摆摊设点或未经审批开挖道路的。

    2.故意毁坏污损交通标志、标线及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

    3.骑行二轮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

    四、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摒弃不文明交通陋习,依法文明参与交通,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1年3月17日  

    责任编辑:钱秀英 编辑:钱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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