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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霸”吴绍洋涉黑案二审宣判!

    2020-12-03 09:52

    12月2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吴绍洋等29人涉黑案作出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吴绍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吴绍洋等人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起,吴绍洋为攫取权力、谋取私利,达到把持基层政权的目的,利用其开办砂场企业等经济优势条件,笼络人心,利用砂场职工、宗族亲属为其选举进行拉票,得以连续担任隆阳区西邑乡老吴寨村委会党总支书记兼主任。任职期间,吴绍洋伙同村委会副书记杨某某等人,通过提拔王某等团伙成员进村任职等形式,逐步形成以吴绍洋为首的村三委班子及村组队伍。2012年,吴绍洋为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目的,伙同杨某某等人组织召开户长大会,未经法定程序,强行决定以极低价格征收小寨一组部分农用地,并对不同意征收的村民采取殴打、排挤等方式迫使绝大部分村民同意征收土地,至此确立了吴绍洋及该组织在老吴寨村的“绝对权威”。同时,吴绍洋利用对土锅山绍洋砂石场、绍洋砂石公司、红丰砖厂的实际控制力,招揽宗亲进厂工作,逐步形成经济利益和宗族势力捆绑的组织。吴绍洋利用在土锅山绍洋砂场、绍洋砂石公司攫取的利益垫资修建了小寨1组、老吴寨老村委会办公楼并违规建设了新村委会办公大楼,以此达到长期把持基层政权的目的。2016年12月,吴绍洋伙同赵某某等人以隆阳区砂石行业商会为名,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恶意排挤、打压同行竞争者,形成非法控制。经过多年发展,吴绍洋以老吴寨村委会、绍洋砂石场、绍洋砂石公司、隆阳区砂石行业商会为依托,利用其政治地位、经济优势、宗族势力等逐步形成了以吴绍洋为组织者、领导者,杨某某等3人为骨干,王某等9人为积极参加者,宁某某等1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层级分明、结构稳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违规开发建设房地产并出售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维护其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把持基层政权,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发展过程中多次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组织地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他人、利用职权刁难进行正常村务活动的村民等违法行为,与吴绍国(另处)犯罪集团勾结,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钱秀英 编辑:赵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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