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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人获刑!保山一恶势力团伙被公审,首犯获刑12年

    2019-07-12 16:02 崔敏

    记者从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获悉,7月11日,该院依法对以董自灿为首的恶势力34名团伙成员进行公审,并公开宣判。其中,首要分子董自灿以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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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自灿与杨金冬、刘体蒋、王国龙、孟应喜纠集在一起,组织刘体昆、韩鹏坤、董建乐、孟福在、王加军等人,对村民及其他非法采矿团伙形成威慑,在非法采矿行业内长时间多次实施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董自灿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韩鹏坤、董建乐、孟福在、董成华、刘体昆、王加军、李玉良明知与董自灿、杨金冬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杨月翠明知董自灿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董自灿等人提供信息以逃避政府打击,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犯,亦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

    被告人金尚同、刘国富、刘少辉、金常彩、李朝明作为村委会人员,在涉农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利用职权放纵、包庇黑恶势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构成“恶势力”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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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钱秀英 编辑:段绍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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