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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扫黑除恶 提升群众满意度安全感

    2019-03-04 15:40 保山日报 刘自明 蒋建国 杨 茜

    开展扫黑除恶 提升群众满意度安全感

    ——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2月27日,我市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市扫黑办、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结合各自职能,分别介绍了本部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的工作情况,并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

    记者:2018年保山市在全省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调查中排名第一,请问市委政法委是如何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结合起来的?

      发言人:从保山实际看,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过程就是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的过程。我们在全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同时,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非法高利放贷、插手民间纠纷、欺行霸市、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等突出问题上,在严打大要案的同时,小案也绝不放过;始终坚持把各部门职能作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同步推进,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坚持打防并举,边扫边治边建,紧紧抓住各类治安“乱点”,将严查黑恶与综合治理同步推进,形成平安建设新格局。

    记者:据我所知,黑恶势力“保护伞”并不是刑法规定的罪名,只是一个政治性的概念。在扫黑除恶工作中,从纪委监委的职能职责出发,怎么解读这个概念?

      发言人:“保护伞”的定义: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包括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警不处、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对“保护伞”的认定:2019年1月21日,省纪委与省委政法委联合印发了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工作意见,其中列举了13种应该认定为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情形,只要党员干部、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包庇放纵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或团伙,且放纵包庇等行为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即可认定为“保护伞”,至于是不是知道对方是黑恶势力,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查处:“保护伞”与其他腐败问题相比较,具有特殊性、复杂性,查处“保护伞”的案件,一般由纪委监委为主调查,其他机关配合。

    记者:从目前案侦情况看,黑恶犯罪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有什么新的特点?公安机关将采取哪些举措深入推进专项斗争?

      发言人:从专项斗争开展的情况看,当前黑恶势力犯罪仍处于滋生、发展的活跃期。从打掉的黑恶势力团伙情况看,除了集中在“黄赌毒”、矿产资源、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传统领域外,目前还在向金融、网络等新领域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一是公司化特征明显。一些涉黑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用合法形式掩护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发展周期缩短。打掉的黑恶团伙与以前相比发展周期明显缩短。三是“软暴力”成为常态。为了逃避打击,黑恶团伙摒弃了公开的暴力手段,往往采取一些恐吓、滋扰、跟踪等等软暴力手段。四是向金融领域发展迅猛。专项斗争打掉的涉黑组织,很多涉及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等活动。

    面临新的形势,保山公安将把打击的锋芒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加强对重点疑难案件的专案攻坚力度,重点铲除一批根基深、实力强、关系复杂的黑恶势力,及时发现、重拳打击隐藏在新领域、新业态背后的黑恶势力。

    此外,公安机关将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统揽全市公安工作,做到扫黑除恶与边境管控、脱贫攻坚、平安创建、党建队建、专项整治、大数据应用相结合,从整治治安乱点入手,严厉打击背后隐藏的黑恶势力,深挖一批黑恶势力的“关系网”“保护伞”,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为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胜利奠定坚实基础。

    记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发言人:“扫黑除恶”中的“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8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表现特征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记者:保山市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主要做法和成效有哪些?

      发言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专项斗争中立足本职,主要做了五方面的工作:

    深挖细排线索。为夯实专项斗争基础,确保不留死角,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扫黑除恶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网络邮箱,接收举报。“回头看”已办案件,对2015年以来已办理的1546件信访案件进行梳理,向市扫黑办移送涉黑涉恶犯罪线索6件,向纪检监察、公安机关移送线索8条。

    倾力提前介入。重视与监察委、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实行凡涉黑涉恶案件必需提前介入引导调查、侦查,从源头上把好案件质量关,形成斗争合力。如市检察院提前介入“12.25专案”的办理,提出了与监察委同步办案、证据补强、案件处理等各项意见,顺利批准逮捕了张春山等11名犯罪嫌疑人。同时,深挖彻查涉黑犯罪背后的“保护伞”,移送立案调查3件3人。

    依法快捕快诉。创新办案组织和办案模式,推进“捕诉一体化”建设,实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专案专班专办”。凡涉黑涉恶案件必须优先办、快速办、重点办,以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共批准逮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件12人,“恶势力”团伙犯罪20件76人;提起公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5件144人。

    严格法律监督。为保障人权、不枉不纵,使斗争成果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强化立案监督,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督促立案4件。强化侦查监督,紧盯涉黑涉恶案件侦查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依法监督纠正,追捕追诉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2人。强化审判监督,防止有罪不纠、重罪轻判。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对涉黑涉恶人员重点监管、监督。

    注重综合治理。积极参与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综合治理,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堵漏建制、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构建“两微一端”新媒体、传统媒体相结合的立体化宣传格局,形成专项斗争的强大舆论攻势。

    记者:保山市司法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与其他政法机关相比较,工作有哪些特点?

      发言人: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承担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三大职能作用。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各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工作呈现出四个“度”的特点:

    法治宣传有广度。将扫黑除恶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七五”中期普法的重要内容,在“法律六进”“千百万”法律服务活动中广泛宣传;利用“两微一端”、门户网站、“法润微信群”“12348法务网”等平台进行宣传;采取悬挂标语、印发宣传手册、粘贴公告、公布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营造斗争氛围。共开展专题宣传教育150余场次,印发扫黑除恶漫画宣传册3万余份,发放其它宣传材料2万余份,在监狱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学员中开展学习宣传教育1122余场次。

    法律服务有温度。加强对律师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做到“凡代必报”;对涉黑涉恶案件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做好涉黑涉恶案件的公证和司法鉴定工作,把好证据关。

    线索摸排有深度。在监狱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学员、刑满释放人员中开展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摸排,引导其主动坦白、检举、揭发犯罪线索;发挥人民调解员“第一道防线”作用,将犯罪线索摸排贯穿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全过程。全系统摸排、移交了一批犯罪线索,部分线索已经查证属实。

    源头治理有力度。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试行、总结、推广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10+x”源头治理工作模式。通过源头治理,从基层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从基层发现问题线索,发挥司法行政点多面广、根植于群众的优势,开展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责任编辑:钱秀英 编辑:段绍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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