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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修订党风廉政考核办法落实主体责任

    2016-11-25 10:30 baoshandaily.com 杨艳

    本网讯 近日,市委新修订《保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进一步增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效性,促进各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办法》明确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终指标考评基本程序由考评准备、听取汇报、民主测评、查阅资料、谈话了解、延伸检查、量化评分、评定档次、意见反馈等部分组成。《办法》还对检查考核的对象、内容、原则、重扣分事项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检查考核情况以市委、市政府文件进行通报,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综合考评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单位,对班子主要领导、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单位,对主要领导给予组织处理;被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单位,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班子主要领导、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在年度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档次。

    《办法》要求,被检查考核单位要根据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反馈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对评定为 “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档次的领导班子按“七个一”要求进行整改。

    责任编辑:钱秀英 编辑:钱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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